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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
公發布日: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
發文字號: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7540A號 令
法規體系: 組織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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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 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本局),依法掌理雲林縣環境保護事項。

第三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,承縣長之命,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。置副局長一人,襄助局長處理局務。

第四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綜合計畫科:綜合業務及管制考核、環境影響評估、環境教育、環保志工、淨零綠生活、工廠登記、資訊管理及資通安全業務等有關事項。

二、空氣噪音管理科:空氣污染防制、噪音與振動之管制、空氣品質管理、游離輻射與光害管理、大氣環境監測、環境保護基金作業等有關事項。

三、水質保護科:水污染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、海洋污染防治、河川水質監測、飲用水管理等有關事項。

四、環境化學管理科:環境衛生管理、環境用藥管理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、病媒管制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治、環境品質檢驗等有關事項。

五、資源循環科:一般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回收、事業廢棄物管理、廢棄物資源化、垃圾燃料化及使用推廣等有關事項。

六、環境稽查科:公害糾紛紓處及調處、公害陳情處理、稽查、取締、告發等有關事項。

七、行政科:文書、印信、研考、法制、採購、財務管理、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科、室業務等有關事項。

第五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、科長、視察、技正、秘書、技士、稽查員、科員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。

第六條  本局設人事室,置主任、科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第七條  本局設會計室,置主任、科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等事項。

第八條  本局設政風室,置主任、科員,依法辦理政風事項。

第九條     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        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
第十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局長代行,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由主任秘書代行,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,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。

第十一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本局擬訂,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。

第十二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;一百十五年五月八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