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89年12月1日89府社福字第8906005838號函訂定
2.中華民國90年03月26日90府社福字第9006001624號函修正
3.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府社幼字第0950600203號函修正
4.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府社工字第0980607368號函修正自98年5月8日生效
5.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府社幼字第1000619133號函修正第10點
6.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府社幼字第1025608298號函修正第2點、第3點、第4點、第5點及第6點
7.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府社工一字第1052636756號函修正第三點、第五點、第六點。
8.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府社工一字第1102665968號函修正全文,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