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雲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,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,本府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之文件外,並對勘驗申報書件內容加強查核。
三、承造人申報建築物基礎配筋勘驗、地下室頂版配筋勘驗及每五層頂版配筋勘驗時,本府應派員現場勘驗查核;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,以書面審查為原則,並得視人力狀況派員勘驗。
四、本府派員至現場勘驗時,應依查核紀錄表(如附表)項目查核,若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於督察紀錄表上簽章負責或記載不實者,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。
五、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,辦理補申報勘驗時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基於公共安全考量,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(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);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監造建築師出具安全鑑定報告書。
前項違規事項,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按次處罰後准予備案。
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,應立即停工,並提報結構補強計畫及辦理變更設計,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,得強制拆除。